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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調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周長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周長鴻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提解費用,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綜上,本件無法調解,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