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偉倫
上列
當事人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
相對人之戶籍地在臺東縣臺東市,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而本件
侵權行為地則在桃園市蘆竹區,有聲請人提出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
可憑,是本件應由相對人
住所地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
侵權行為地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及
兩造訴訟行為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