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璟呈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胡水銀(即廖枚雪之繼承人)
胡志興(即廖枚雪之繼承人)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起訴時,
相對人之
住所地位在桃園市楊梅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