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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調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相  對  人  鍾建彰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亦係在屏東縣,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