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建小字第7號
原 告 綠舍家具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妍羚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民國114年3月17日),
被告的戶籍地即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
可稽,而管轄權之判斷,以起訴時為準,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
小額訴訟事件,無
合意管轄約定之
適用,
併予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