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江嘉雄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陳明宏即步錚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3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