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弼凱即凱巨空間規劃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霓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9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3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