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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建簡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團樟  
訴訟代理人  藍敏玲  
            鄭森田  
被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與原告簽訂工程合約書(工程名稱:幸福時光住宅大樓新建工程,承攬工程:淋浴拉門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合約)及材料合約書(工程名稱:幸福時光住宅大樓新建工程,承攬工程:淋浴拉門材料;下稱系爭材料合約,與系爭工程合約合稱系爭承攬契約)各1份。原告並於108年11月間(後又改稱108年8月間)依約完成工程項目,依照系爭工程合約,得請求依實際施作數量計價之工程款;被告於113年4月16日支付保留款後,由於本件工程係陸續出貨、施作並分次請款及收款,將全部施作內容與應得價款進行核對後,發現仍有新臺幣(下同)251,926元之差額價款未獲清償,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卻仍置之不理。為此,依雙方簽立之系爭工程合約及系爭材料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1,926元,及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依照工程實務慣例,當承攬人(即本案原告)完工後,被告公司會與其結算工程款,結算完成後,被告並扣留10%之保留款至保固期滿,再將保留款支付予承攬人,不會發生仍有追加工程款未結算的情形;而就系爭承攬契約,被告已於系爭承攬契約之工程完工後即108年8月間將「除保留款以外」之工程款給付予原告,再於113年4月16日支付剩餘10%之保留款,足證被告未有對原告積欠系爭承攬契約之報酬。
(二)依照系爭工程合約,雙方約定本件承攬報酬係採「預付款10%、每期依實際施作數量計價80%、保留款10%」之方式分別給付,不可能發生原告主張「部分追加項目及個別發票金額,在與實際實際施作及數量比對時,發現未完全反映於既有請款資料」之情形;且如上所述,本件工程於108年8月即已完工,原告卻於6年後才突然發現,顯違經驗法則
(三)至於原告所提出之工程請款單,均係原告所自行製作,未經被告簽名確認,被告否認其證明力;原告雖稱被告之職員周香詠已有簽收請款資料,然其並無權限與原告核對帳款,其用印僅係證明被告有收到該文件而已。
(四)退步言之,縱使(假設性語句,自認)被告仍有追加工程款未有給付,系爭承攬契約之工程已於108年8月間完工,原告卻遲於114年5月21日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已罹於民法第127條第7款所訂之2年時效,被告並因此主張時效抗辯等語,資為抗辯
(五)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若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及5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照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該時效,依照同法第128條前段,則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先予敘明。
(二)經查
 1.雙方於107年4月10日分別簽訂系爭工程合約及系爭材料合約,而系爭工程合約第6條第1項及第4項第1款及第2款前段分別約定:「請領工程款時,乙方(即原告,下同)需依照本條第4項第4款之約定,於該期工程完成後檢附統一發票並蓋印與本合約同一印文請領款項」、「付款方式:(1)預付款:本工程有10%預付款。(2)工程款:採數量計價法:每期依實際數量施作數量計價80%,保留款10%,每期請款乙方應提前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並應檢附足額統一發票、數量計算表及相關資料,經甲方核對無誤後給予計價」;而系爭材料合約第2條第1項及第4項第2款亦有約定:「請領工程款時,乙方需依照本條第4項第2款之約定,於該期工程完成後檢附統一發票並蓋印與本合約同一印文請領款項」、「(2)工程款:採階段性計價法:按裝完成計價90%;保留款10%,每期請款乙方應提前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並應檢附足額統一發票、數量計算表及相關資料,經甲方核對無誤後給予計價。」,此有系爭工程合約及系爭材料合約影本各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3至第25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先認定為真實。
 2.據此,依照上述規定以及雙方所訂定之契約條款,應認為:系爭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即本件原告,就「非保留款」之工程款部分,於各該期工程完成後,即得向系爭承攬契約之定作人即被告請求本件契約之承攬報酬,該承攬報酬之請求權時效亦於各該期工程完成之時點開始起算。就本件情形而言,既然原告本件所請求之承攬報酬,依照其於本院115年3月3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所稱,即是前述系爭工程合約中所約定、依照實際施作計價、非保留款之80%工程款(下稱「80%工程款」,見本院卷第184頁),而本件承攬工程,依照雙方於同日言詞辯論之陳述,係於108年8月間完工,則本件原告所請求之「80%工程款」,至遲於110年8月間即已屆滿前揭法規所定之2年時效。因此,不論被告依照系爭承攬契約,「應給付」與「先前已給付」之價款是否存有差額,既然本件原告所請求之報酬,非屬「至保固期間屆滿始須給付之10%保留款」,該部分承攬報酬請求權,於本件原告於114年5月21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確實已罹於時效,是前揭被告之時效抗辯,即有憑據。
 3.固然原告又稱:①原告已與被告管理部周香詠小姐核對帳款並簽收請款資料;②依照對話紀錄內容,雙方對於追加款項已有合意等語。惟查
 (1)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惟同法第130條亦有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觀原告所提出之「幸福時光─欣湛然請款附件簽收」明細(見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0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1頁),即使在各項目之「簽收」欄位中,均可見「管理部113.7.30周香詠」之戳章,然而,此情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於113年7月30日時,已就本件所主張之工程款項催告被告給付。不過,即便如此,參照上述規定,由於原告未於113年7月30日後6個月內即114年1月31日以前起訴,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仍應視為未有中斷。另外,卷內亦無其餘事證可以證明周香詠有代表或代理被告之權限,被告對此亦有提出爭執,本院也難據此認為被告已有承認該債務或是與原告締結債務承認契約之意思。
 (2)再檢視原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45頁),縱然可見「欣湛然楊紹謙」於某年之10月24日傳送「20A5淋浴拉門膠條卡到門檻無法關閉 工Key即可進入修繕」等訊息至「淋浴拉門─幸福時光」之對話群組中,不過,以上內容也僅能證明就該部分之工程確實有經被告同意施作,而無法推翻前揭被告所主張之時效抗辯。至於原告於115年3月30日所庭呈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87頁至第191頁)中,雖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惟該對話發生之具體時點、原告對話之對象「鄭小姐」為何人、其是否有代理或代表被告之權責,均無法從該對話紀錄截圖中得知(僅部分內容可知係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之前),且被告亦有對「該對象是否具代表或代理被告之權限」之部分提出爭執(見本院卷第185頁),本院自無從憑此認定被告已有透過該對話中之「鄭小姐」向原告承認該筆工程款債務;又該對話紀錄中所提及之金額,亦與原告先前書狀中所敘明之金額(見司促卷第13頁、本院卷第127頁)及本件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不同,且從對話紀錄中,雙方就金額是否已有達成共識,仍有未明(原告稱299,854元、他方係稱248,893元)。綜合上情,仍難認為本件原告基於系爭承攬契約所得主張之工程款請求權,有何時效中斷、重行起算或是得以另行請求之事由;被告依法提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即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雙方簽立之系爭工程合約及系爭材料合約,請求被告給付251,926元,及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本院卷第187頁
上午9:25


鄭小姐
上午9:26
您上次說我們帳上金額剩下24萬多嗎
上午9:39
是的

上午9:43



正確金額可以給我一下
發票要怎開
上午9:44
248,893


上午9:45

公司需要通知付款的文件 內容要有明細及總額 
另外要麻煩給匯款帳號


我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帳號還有什麼
匯款資料.docx


本院卷第189頁
上午10:22

幸福時光 欣湛然
開立發票與放款差異
發票開0000000元
放款0000000元
相差299854元
幸福時光─欣湛然
開立發票...差異.pdf
上午10:23

公司小姐給的資料
上午10:41
我再跟副總確認一下 再回覆您 謝謝

上午10:42

因為這是已開的發票金額
上午10:44
好 了解 謝謝

毅太-傳票.pdf

 
本院卷第191頁
下午4:31



語音通話
0:40
幸福時光─欣湛然
開立發票...差異.pdf
下午4:32
明細圖片(略)
2023年11月14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