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魁星
相 對 人 聖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其與
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821號),前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
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