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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勁碩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靜秀  
訴訟代理人  楊本賢  
原      告  楊本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金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豐州  
訴訟代理人  李仲豪  
被      告  蕭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9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9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