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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被      告  江凌萱(原名:許雅芬)即嘉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月30日宣判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