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179號
被 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張藝騰為
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秋智,
嗣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變更登記為張藝騰,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按,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藝騰為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