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18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被 告 富室家具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可資參照。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向
被告聲請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返還溢領款,經被告
異議,視同起訴,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陳明本件係因被告
承攬原告「2024宜蘭綠色博覽會—服務設施作案」工程,因結算金額有誤,被告有溢領款項之事實等語;
嗣被告以施工前已有施工一部分,扣除全部金額為不合理為由提出異議。次查,原告所提出之
兩造契約,其中第17條「爭議處理」之第6項約定,明白載有「本契約......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文字,可見原告係以兩造履約情形為原因事實,訴請被告返還款項,被告則爭執原告請求給付部分與兩造契約約定不符,故本件
核屬本於兩造契約而來之紛爭,有
前揭合意管轄約定適用之餘。準此,本件應由原告機關所在地即宜蘭縣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洵屬明確。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