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秋芳等間
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部分,共有人即被告黃玉泉、黃瑞碧已於起訴前死亡,且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則原告應就被告黃玉泉、黃瑞碧部分提出
繼承系統表、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另就前開部分為
適當、明確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但書,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