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222號
呂庭宇(即呂至哲之繼承人)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