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邱珠茹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
本件執行
債權人即
被告對債務人即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32,673元(計算式:債權本金75,024元+89年7月2日至110年7月19日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315,501元+110年7月20日至聲請強制執行前一日即113年12月19日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41,043元+
執行費用605元+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432,673元),此經本院調取
系爭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