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366號
上 訴 人 台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邱彥傑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美環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6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