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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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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383號
上  訴  人  劉文川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