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393號
被 告 黃瑞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1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