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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被 告 詹朱佩鈴
詹忠益 詹定宸
詹美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侯金英,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周添財,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7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5月8日經 辯論終結, 惟原告於115年5月19日具狀 撤回訴訟,此有民事 聲請撤回狀在卷 可稽,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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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