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周錦旺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濬哲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
本件執行
債權人即
被告對債務人即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8,654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
違約金均計算至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此經本院調取
系爭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8,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