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陳瑀菲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榮鑫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以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查
被告二私法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松山區、彰化縣,並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復查無得
適用
特別審判籍規定而有共同管轄法院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