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6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孝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2,052,77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林孝德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
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
認諾,本院自應為
認諾之判決,是依
上開規定,
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