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1618號
原 告 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怡律師
上 二 人
複 代理人 郭哲安律師
被 告 馮慧智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林怡汝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8日
宣判,
惟原告於115年6月16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