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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鼎淇工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睿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總約定書第34條第2項記載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