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76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宥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