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玲玲
被 告 莊智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9,11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5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金額不爭執,
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
認諾,本院自應為
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
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