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裕翔
被 告 楊棋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8日
宣判。
嗣原告於114年11月18日具狀
撤回本件訴訟,
爰裁定
再開辯論。請
被告於收受原告
撤回書狀
繕本後就是否同意
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
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
撤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