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201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玉蓮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
被告提起清償借款之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4年6月13日114年度板補字第111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