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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32527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25,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原告僅繳納3,53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96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