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225號
原 告 兆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孝森
吳孝雄
鄭盧素琴
林吳素鈺
盧素梅
許淑芬
許世平
盧建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