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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25號
原      告  兆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湘  
被      告  吳孝森  
            吳孝雄  
            鄭盧素琴
            林吳素鈺
            盧素梅  
            許淑芬  
            許世平  
            盧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8月3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