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41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承哲
被 告 曾苠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