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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24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443號
原      告  永世新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恒雄  
訴訟代理人  溫秋城  
被      告  林順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緣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用曳引車,於民國112年4月22日13時41分許,於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村(臺61公路191公里0公尺處北向外側車道),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撞擊原告所有停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經估價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18,359元(零件99,774元、工資18,585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8,3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車損照片、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發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調閱系爭肇事資料查明無訛,並有前開資料附卷可稽。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車輛耐用年數四年,每年折舊千分之四三八。本件被告就系爭車損有過失等情為真實,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正當。經查,依系爭車輛之維修估價單上所載維修項目,核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堪認上開修復項目所須之費用118,359元,均屬必要修復費用無誤,又系爭車輛係於109年2月出廠(推定為15日),此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附卷可稽,至112年4月22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3月,則零件費用99,774元部分,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自應予折舊。是以上開零件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15,77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18,585元部分,則無折舊問題,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車費用,共計34,356元(計算式:15,771元+18,585元=34,356元)。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3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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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9,774×0.438=43,70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9,774-43,701=56,073
第2年折舊值    56,073×0.438=24,56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6,073-24,560=31,513
第3年折舊值    31,513×0.438=13,80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1,513-13,803=17,710
第4年折舊值    17,710×0.438×(3/12)=1,93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7,710-1,939=15,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