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4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宗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691元,及其中新臺幣195,399元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30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GEORGE&ME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約於繳款期限利息按年利率18.28%計算,延滯繳款則按年利率20%計息。另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利率之請求於104年9月1日超過15%。
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95,399元、113年12月25日至114年2月3日已計未收利息3,292元,及自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請給付無果,依約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表及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
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向原告
借款尚未清償完畢,依約即有
清償借款本金、利息
暨違約金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