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2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容沛文  
被      告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尚有部分裁判費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