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2693號
上 訴 人 陳俊璋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