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273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關於本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25元,關於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76,717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835元、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