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勤孝
被 告 邱奕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50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506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115年2月10日當庭變更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8,50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
爰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4年10月7日,陸續與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下合稱
系爭門號),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系爭門號電信費,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108,516元。又遠傳電信已於106年12月12日將上開金額之
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系爭門號之服務申請書及系爭門號之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核認
無訛,
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08,5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憑。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被告給付原告108,506元,及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