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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27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理勤孝  
被      告  邱奕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50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506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115年2月10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8,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4年10月7日,陸續與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下合稱系爭門號),被告未依約繳納系爭門號電信費,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108,516元。又遠傳電信已於106年12月12日將上開金額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系爭門號之服務申請書及系爭門號之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核認無訛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08,5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被告給付原告108,506元,及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