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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2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7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洪德義  
            洪睿嫻  


            洪顯章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0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