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292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承哲
張峰瑞
被 告 徐笠棠
兼
訴訟代理人 許進統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28日
宣判。
嗣原告於115年5月7日具狀
撤回本件訴訟,
爰裁定
再開辯論。請
被告於收受原告撤回書狀
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
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撤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