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30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30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惠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8,68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8.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金額不爭執,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