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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3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07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張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原告與被告間分期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就此法律關係,均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購物分期付款付款申請約定書條款第15條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