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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30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30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施藝嫻  
            郭川珽  
被      告  薛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