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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31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3107號
原      告  施俊良  
被      告  韓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4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飛機通訊軟體暱稱「普茲曼」之成年人、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為「林佳欣耶」、「京城證券-楊鈺婷」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為目的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負責與被害人面交詐欺款項之工作。謀議既定,被告旋即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佳欣耶」、「京城證券-楊鈺婷」於112年10月間某日時許向原告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與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前面交給付20萬元,被告即依詐騙集團成員「普茲曼」指示前往該地點;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上開地點,被告在偽造之「京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證券公司)收據(其上有偽造之『京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榮記』印文各1枚)之經手人欄位上偽造「蕭俊齊」之簽名,再向原告出示該收據及京城證券公司投資合作契約書(其上有偽造之『京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榮記』印文各1枚)、工作證,被告清點原告所交付之20萬元現金後,被告並交付上開偽造之收據、投資合作契約書予原告收執而行使之,被告隨即將該等款項帶離現場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某公廁內。原告因此受有2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伊願意賠償,但現在在監執行無資力等語。
三、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擔任車手收取詐欺集團詐得款項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罪在案,此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而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目的既在保護一般人之財產法益,核屬首開規定之保護他人法律無訛,從而,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遭詐欺集團詐欺受有財產上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基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欺之金額20萬元,自應准許。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此究屬清償能力之抗辯,核與其應負擔之賠償責任無涉,難謂可採。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係損害賠償之債,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