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31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甫
被 告 莊萬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73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