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3153號
即 被 告 和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俞大衛律師
即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曹如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
裁判費,其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19,69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