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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329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29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2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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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