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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簡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 原 告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辜柏翰律師 周宗緯
林聖恩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瑋辰 洪偉修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所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然我國今年之國定假日有所異動,下半年另新增10月25日為放假日,而該日因適逢星期六,故補假日為10月24日,基此,本院原訂之宣判日期為放假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更動至星期二以配合承審法官之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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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