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簡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蔡宗霖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